第35章 黔东苏维埃根据地其他事业的发展(2 / 2)

作为一块新的根据地——黔东革命根据地的创建,必然会遭到敌人的进攻和破坏,他们会用各种不同的手段刺探军情,因此,保密工作就被提到红军和苏维埃政府重要的议事日程。

1934年9月9日,湘鄂西中央分局发布的《通告·黔字第一号》作出明确的规定:要“建立秘密的交通机关,这种交通机关,有专门的系统,担任交通工作的人,不参加其他工作”,“共产党是永远不应该停止同敌人斗争的。如果放弃秘密工作的准备,如不能使党在秘密条件之下继续活动,继续进行革命的斗争,结果在敌人压迫之下便陷于狼狈的逃跑。现在黔东苏区的许多工作同志,只学会公开的方式(而且是自上而下的),完全没有决心在敌人的势力范围内进行革命的工作,所以不学习秘密的工作方式,以及公开与秘密的联系……这便是白区工作停顿……的主要原因”,因此提出:必须遵照共产国际十二次全会所提出的“整个环境,要求各国共产党及时准备秘密环境的干部,严重的组织反奸细的斗争,把严格的秘密方法,和最大限度的保证最好的群众关系结合起来,克服秘密组织自身组织上和工作上的形式主义。”《通告·黔字第二号》又强调:“革命委员会要组织秘密的交通网和侦探队”,“组织挺进队、先锋队、冲锋队、夜袭队、肃反队来进行各种斗争。”

湘鄂西中央分局这些指示得到了落实。黔东特区革命委员会下设政治保卫局,局长由罗亨举、黎光富担任。主要承担三项任务:一是防奸防特;二是巩固红军队伍;三是保卫苏维埃政府安全。它“有权侦察、逮捕、审判以至处决一切反革命分子”。1 按照湘鄂川黔边特区革命军事委员会秘书处印发的《革命委员会政治纲领及组织法草案》中“革命委员会,可直接组织红军、游击队及自卫队和政治保卫队”的规定,红军部队也成立了相应的机构,红三军设政务科(又称锄奸队),其工作主要由江琪、谷志标等负责,师、团、营设政治特派员。各区、乡苏维埃政府成立了政治保卫队,确定了交通员,并“实行候补人制度,书记、组织、宣传均有候补人”。担任保卫职能的部门,履行密切监视“苏区周围反动势力的组织以及他的走狗,与他们影响的下属群众”1和清除内奸、镇压反革命,鼓动群众斗争的任务。政治保卫机关有一套工作制度,比如:不开党员大会,只开小组会;党的指导,以不用文件为原则,只口头指导;区委支部,不保存党员名单、名册;担任交通工作的人,不参加其他工作;侦探工作发动妇女、儿童来做;“党加强党对于保卫局的领导”;深入到群众中去发现可疑情况,追查到底等等。这些措施,对于迅速安全传达根据地党的指示,保障党、红军和苏维埃组织的安全,对于有效粉碎敌人的破坏,击退敌人的进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五、建立司法系统

在黔东各级苏维埃政权建设的初期,特别是在进行土地没收和分配之后,地主豪绅失去了政权,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剥削制度、土地和财产,他们必然作垂死挣扎,除了根据地周围国民党军阀武装进攻苏区外,还千方百计组织公开的和暗藏的反动力量对苏区的各项建设进行破坏和打击。为了巩固苏维埃政权,保卫各项建设事业顺利进行,黔东特区第一次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作出了《关于肃反问题决议》,该《决议》决定成立司法机关,提出:“苏维埃政权对于一切企图以推翻苏维埃政权为目的的一切反革命的活动,采用极严肃、极坚决的手段来镇压,以保障群众的利益……苏维埃政府必须建立自己的司法机关系统。”1934年9月10日作出的《湘鄂西中央分局接受中央指示及五中全会决议的决议》中又指出:“应该建立苏维埃的司法系统,无情的严厉的同破坏苏维埃法律与秩序的反革命分子作斗争,必须以残酷的阶级斗争的教育,教育我们每一个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保证司法机关中阶级的路线与可靠的领导干部,将保卫局和司法机关的工作紧密联系与配合起来。”

《关于肃反问题决议》规定了司法机关的职责:逮捕“反革命政权系统军阀官僚豪绅及反革命武装之组织者”;严厉镇压“一切以推翻苏维埃政权帮助国民党帝国主义为目的之反革命活动(例如散布谣言、帮助反革命军队侦察消息、隐藏反革命分子、以武装抗拒苏维埃和红军)”;教育“苏区内之地主富农及雇有工人、店员的作坊老板……遵守苏维埃的法律和秩序”;司法机关“有权侦察、逮捕、审判以至处决一切反革命分子。”

根据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的决定,黔东特区革命委员会立即开始司法机关系统的组建和司法业务的展开。首先明确了领导人,即由政治保卫局局长罗亨举负责,红三军军委会派黄新远和吴德峰参加工作,红军内由江琪、谷志标负责,黄新远、吴德峰也参加其中工作;第二,在黔东特区革命委员会驻地设立了监房,收监从各级苏维埃政府送来的犯罪嫌疑人;第三,组织了专门的审判队伍,罗亨举、黎光富分别担任初审员,特区革命委员会副主席秦育青为终审员;第四,审判实行二级终审制。一般轻的案件,初审即定,重大案件,特别是有重罪犯、拟执行处决的,必须报经特区革命委员会终审;第五,审判十分重视证据,每审一案,都要求人证、物证齐全并经现场勘察,有的案件,经过了两三次复查才定下来。红三军对违反军令者也实行二级终审,较重以上案件,均须报经军部核审后方能执行。1934年7月间,沙子坡自卫队逮住了有血债且与苏维埃为敌的潜逃的原乡长郭书清,自卫队员想把他当场枪毙以平民愤,特区革命委员会知道后立即制止,指示乡苏维埃将此人暂时收监,立案调查,待搜集证据,整理材料后举行公捕、公审。取证完毕后,在麻竹园召开群众大会宣布逮捕,并押至特区革命委员会驻地——土地湾监房。经特区革命委员会复查、终审,鉴于该罪犯血债累累,证据确凿,将其押回沙子坡执行处决。

1934年8、9月间,敌军黎刚师奔袭黔东特区革命委员会驻地——土地湾,虽然在半路就被红军打败,但从敌人的偷袭行动中,红军怀疑内部出了奸细,经查,奸细就是混进红军队伍的征粮部长方锡之。他与敌副团长肖素芝、敌乡长孙秀亭暗中勾结,将“省政府驻地在土地湾,只百十人,二十来条枪”的军情送达黎刚师部。初审时,方锡之矢口否认,并振振有词地把这一罪名转嫁到忠诚于苏维埃事业的几名干部身上。当审判员把他如何与肖、孙勾结,情报内容和与敌军师长黎刚接头地点、联络方式等等证据摆出来时,方锡之才脸色突变,软瘫在地。经公审,奸细得到了应有的下场。

司法工作开展以后,还挖出了混进革命队伍的杨洪定、杨昌凡、兰献珍、刘兴元等反革命分子。此四人属地主,都有百多挑谷子的田产,设法混进红军队伍中,杨昌凡当了甘溪区游击大队大队长,兰献珍当了分队长,杨洪定当了副官。随着土地革命的深入,革命革到自己头上了,于是他们暗中与敌区长敖朝聘勾结,写信向敖表达“身在曹营心在汉”的忠心。此案破获后,在上坝开了公审大会,红九师师长钟炳然、政委廖汉生亲自参加了公审大会。会上,按照《没收土地和分配土地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苏维埃必须同自己组织内袒护地主富农的倾向作斗争,甚至有地主富农暗藏在苏维埃里,必须无情的洗刷出去”的规定,杨洪定被判处死刑,处决于长岗岭,其他三人也受到应有的惩罚。

司法系统的建立和司法工作的开展,虽然时间不很长,但工作量大,破获了大小数十个案件,有效地打击了敌人的破坏活动,特别是召开公审、公判大会,在社会中影响极大,受教育的面很宽,起到了宣传和组织群众,打击和震慑敌人的作用。这项工作,为开创黔东革命根据地,扞卫苏维埃政权,保卫土地革命成果和发展苏维埃运动做出了积极贡献。

六、推动商业的发展

红三军和黔东苏维埃政府十分重视苏区的商业发展,把推动和繁荣商业作为粉碎敌人军事“进剿”和经济封锁的一项重要目标来抓,主要措施有五项:

第一,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保护商业的政策。1934年6月,红军进入黔东不久,湘鄂川黔边特区革命军事委员会在印江发布的《没收地主豪绅之粮食财产之条例》规定:“对于商店和行商的货物财产不没收。地主经营商业的,除他粮食予以没收外,对于他商店的货物不没收。”此后不久发布的《湘鄂川黔边革命军事委员会布告》中又重申了这些政策。与此同时发布的《中国工农红军第三军司令部布告》中明文指出:红军的任务主要有九项,“五、取消国民党一切苛捐杂税。……七、保护商店和来往行商。”这些政策的出台,使商界先前因国民党的反共宣传引起的恐慌心理逐渐解除,商界民心逐渐归附到苏维埃政权一方。

第二,认真实施“保护商业”的政策。为能很好地落实苏维埃的商业政策,红军所到之处,书写和张贴了“保护商店和来往行商”、“商人自由营业”和“买卖公平”等等标语,红军内部还进行“三不准”教育,即不准随意进入商店,不准私拿商店商品,不准强买强卖。苏维埃政府还派人提锣上街,边敲边宣传这些政策和纪律。苏维埃政府保护商人自由,从不干涉经营的商品和市场的关系,但禁止商人投机倒把和囤积居奇、抬高物价,保护商人自由经商,自由营业。有一次,一位商人担心其商品运输中不安全,提请红军保护,红军马上派出一个班护送。这件事在苏区商人中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此后,苏区范围内商品运输畅通无阻,邮政商路也从未中断。苏维埃政府还用减免税收的政策促进商业发展,凡是进口食盐、布匹、粮食、中草药、西药、耕牛、仔猪、煤油等一律免税,一般小商小贩买卖减税,商家获得不少利益。

第三,创建国有商店。在此基础上,为了及时供应群众生活必需品,如食盐、粮食等等,苏维埃政府办起了国有商店。这项措施既活跃了市场,方便了群众,还增加了财源,更重要的是在社会中产生了很好的影响。这些店内销售的商品主要是战争缴获和罚没的部分物品,这些物品正是群众所需的,价格定得十分低,社会反映好。德江枫香溪、印江沙子坡、沿河土地湾、酉阳南腰界先后办了“红军商店”,秀山县办了一个“川黔旅社”,办得很红火。

第四,为调动店员积极性,苏维埃政府十分关心店员的生活。黔东特区第一次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颁布的《农村工人保护条例》中规定,商人雇用的雇工,工作时间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如果加班,应付加班工资,“所有工资须用现金支付,每半月交付一次,直接交给工人本人”。对于青年店员,雇主应提高其训练程度,“并给他们普通教育”,雇主“须津贴其纸笔书籍之费用”,还规定,老板不得虐待店员。

第五,提高商人的社会地位。红军和苏维埃以礼待商会,不派款,还保护正常商业活动。红军第一次攻打下沿河时,沿河商会代表各商家给红军送去200块银元慰问金,贺龙指示,宴请了商会代表并送上红军礼物以表谢意。在苏区政策的感召下,大多数个体商户按苏维埃政策诚实经营,为稳定和发展商业做出了积极的努力。为了鼓励他们,苏维埃政府给了他们很高的社会地位,在黔东特区第一次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上,130余名代表中,商界就分配了4名,并如期出席了黔东特区第一次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苏区463名党、团员中,小商8名,学徒8名。商界人士第一次参与了苏区政权,这是商界的殊荣。

红三军和苏维埃政府所制定和践行的这些措施,在商界产生了很好的效果,它安定了商界民心,调动了商家经营积极性,促进了商业流通和市场的发展,推动了商业的进步,活跃了根据地的经济,为粉碎国民党政府及其军队对根据地的经济封锁发挥了积极作用。